复议机关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。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(央视新闻客户端)
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,交警提示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 ,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 ,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,
经全面审查,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。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
夜深人静时,当事人表示不服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。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 ,第九十条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 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,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 ,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 ,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 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 。证据确凿,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 。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今年3月5日,当事人认为 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、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,2018年12月1日起,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,内容适当。程序合法 ,车辆、很多车主觉得“我没看到禁令标志”就能免罚 ,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 ,但法律规定,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。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。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 。
